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制定重點為何? 答:(一)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二)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三)公平合理課稅。 (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二、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為保障納稅者生存權,有何特別規定? 答: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稅捐稽徵 機關不得加以課稅。(111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 19.6 萬元)
三、擔任納保官之條件﹖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目前設有幾位納保官? 答:擔任納保官須符合於稅捐稽徵機關服務年資滿 10 年以上,具備稅務、法律或會計 專長,表現優良及一定職等以上之稅務人員,由機關首長遴選派任。自 111 年 8 月 起,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計有 10 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分別於總處及岡山、鹽埕、 仁武、鳳山等分處設置,納稅者如有稅捐爭議案件或認為稅捐權利遭受損害,可就 近申請納保官協助。
四、如何了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更多資訊? 答: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網站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公告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 成功案例、動畫短片、相關法令等資訊;納稅者可以書面、電話、官網「納稅者權 利保護專區」線上申請納稅權利保護事項,亦可預約時間與地點,與納保官作進一 步會談與諮詢,至今本處已受理逾 350 件納保申請案,協助納稅人維護稅捐權益, 深獲納稅人肯定。